杨丽娟:
博文侵害母女俩的名誉权
在昨天的庭审中,原被告都是委托律师到庭参与诉讼,杨丽娟及其母亲,以及被告宋祖德则未到庭。
据原告的指控,这场名誉纠纷,是因为被告人宋祖德在2007年3月29日至2008年3月11日期间,在其搜狐等网络的三个博客上,发表的三篇文章。文章标题分别为《刘德华的粉丝杨丽娟,别再出来丢脸了!》、《揭露刘德华粉丝杨某之父死因真相》、《强烈呼吁兰州公安拒绝给刘德华粉丝杨某签证》。
原告认为,这三篇浏览量巨大的博客文章,用低俗的语言,对杨丽娟及其母陶菊英,以及杨已故父亲杨勤冀谩骂,造成了侮辱与诽谤,严重地损害了他们的名誉。
原告要求宋祖德赔礼道歉,删除博客,消除影响,恢复原告名誉。原告要求,宋祖德必须在其博客上发表至少500字的道歉声明,并应在网上保留至少两年。
宋祖德:
“中国有28930个杨丽娟,怎知是你?”
面对杨丽娟的指控,宋祖德的律师则首先对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提出质疑。宋祖德的律师认为,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显示,全中国与“杨丽娟”同名同姓者有将近28930人,因此必须首先核对原告的身份正是宋祖德在博客上所描述的、各大媒体上所报道的“杨丽娟”。“据我们统计,中国有28930个杨丽娟,你能否证明你有权起诉?”
原告律师面露无奈,“我就是我,还需要我自己做证明么?如果对方怀疑,应该对方拿出证据。”被告律师随后念了一下他总结的杨丽娟的简历,并询问是否是此人?得到是的答复后,双方才进入下一步的庭审。
